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於108年9月5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867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14日,外役監縮短刑期16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月5日等節,有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