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忠
陳善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8年度重訴字第5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所為履行協議等請先位聲請明及備位聲明之請求,業經本院判決主文第1項諭知「原告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為說明,係對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