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其停止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裁定停止審判。嗣因被告死亡,應由本院另為程序判決,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故依職權撤銷前述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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