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二七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五B○○三二八一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接到醫院伊外婆的病危通知,火速趕到醫院,醫院周圍停車位難找又少,找了一個不影響人車進出的位置停放,因人命關天,生死存亡不是故意違規,事因特別因素,盼能通融,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十五時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處,因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為員警逕行舉發之事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固可認為實在,惟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本院審酌卷附之資料得知,受處分人提出其親人 陳王玉碧 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繳款通知單及住院收費證明,其住院期間係本件違規舉發時,且費用項目有:「手術費」、「麻醉費」、「血漿費」等內容,足見受處分人之親人確有重大傷病住院開刀手術之事實。受處分人受有親人之病危通知,因時間之急迫性而有緊急探視之需,致情急之下有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顯係因緊急情況之不得已特殊事由所致。而按病患求診在醫院門口停車,倘係因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以之行為,且能提供證明者,應可予免罰,有交通部陸政司六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路臺(六五)字第四六六○二號函可參。是以本件受處分人雖有上開違規行為,然因有緊急情事,如以處罰難免過苛。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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