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慶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保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040元。茲限原告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