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嚇案件(94年度易字第1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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