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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