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1號原告 葉陳慶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恩 律師被告 葉淑鳳 兼上訴訟代理人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認領日期「民國69年9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0年9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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