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己解任,則法定代理人即屬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2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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