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秀玲
林明暐 巫君志 楊智堯 劉昱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惠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秀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明暐清償新臺幣玖萬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君志清償新臺幣捌萬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智堯清償新臺幣捌萬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昱廷清償新臺幣陸萬元。
六、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