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變更為甲○○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經其聲明承受訴訟,
核屬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於清償債務之事實,
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634元,及自98
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
於98年10月28日原告另追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535元,
及自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8%計算
之利息,並自9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20%加付違約金。嗣再於98年11月18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98,634元,及自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係屬擴張暨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使用,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未能清償,嗣被告於95
年8月與最大債權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每期清
償原告1,817元,如對於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
,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再依原信用
卡契約,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自未依
約清償,依上開約定,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信用卡帳
款98,634元,原告得依原信用卡契約之約定向被告求償未依
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8,634元,及自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辯論及所具書狀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其與最大債權
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債務分120期,利率7%
,每期清償9,340元,並由國泰世華銀行每月按比例給付原
告1,817元,合計已繳付69,046元,故信用卡欠款部分應僅
積欠87,434元,與原告所請求之金額與事實不符。又被告生
活困難,無力清償欠款,願分期清償債務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亦即被告確
積欠原告消費款98,634元,及自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等情,堪予認定。被告固以上
開情詞置辯,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未舉證證明原告請
求之金額有何不當之處;且所提分期清償條件,復未得原告
同意,是以尚無從解免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
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蔡文揚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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