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調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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