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x12月÷
10%=1,3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
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