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045號、第1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鑰匙竊取機車,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上開被訴如附表所示之同一竊盜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四三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豐簡字第四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一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附表:
┌────┬─────────┬─────┬───┐│時間│地點│車牌號碼│所有人│├────┼─────────┼─────┼───┤│97年│臺中縣○○鄉○○路│車號000-│ 趙春榮 ││4月16日│3段470巷5-1號前(│525號機車│││凌晨2時│起訴書誤載為臺中縣││││許○○○鄉○○村○○路│││││2段210巷36-1弄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