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達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915號被告張達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淡褐色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0.0322公克)2吸食器1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