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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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複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拆屋還地面積「三十九點五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十七點二八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