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2999號、第3156號、第3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無訛,有各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所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四、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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