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法敬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