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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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 吳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壹份,並補正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及補具繕本或影本壹份,以便本院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訴之聲明請求新臺幣60萬元所依據之事實(關於事實,應分
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如包含數項細目者,請以條列方式分別予以記載。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起訴狀內提及曾聲請調解,其結果如何?所發之存證信函,
有無被告已收受之回證?其後是否有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