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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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16,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