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 李柱容 被上訴人 孫惠珊
李玉津 王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