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被告 李占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