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吳松發
吳秋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聖凱 律師被告 吳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550㎡(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1/2(1/4+1/4)=1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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