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