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芷伊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前於民國95年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惟當時每月須還款新臺幣(下同)23,890元,聲請人實際收入僅有18,000元,故無法負擔,繳納2期後不得已而毀諾等語,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提出「毀諾時」收入1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及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約略說明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㈡聲請人自陳名下有1輛車號00-0000號之汽車,前為前夫所使用、目前下落不明等語,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
㈢聲請人自陳於103年8月至104年3月期間受雇於市場銷售
皮包,一天工作6小時、時薪180元,平均月領17,500元;於104年4月至8月此期間收入來源為賣玉蘭花,每月收入約16,000元;於104年9月至105年1月此期間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及賣玉蘭花,每月收入約18,000元,其中清潔工時薪為220元、一週工時6小時;另104年間領有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麗公司)之直銷收入1,046元;自105年2月起迄今則從事家庭代工與清潔打掃工作,每月收入約9,000元等語,請詳為說明:
⒈聲請人受雇銷售皮包時,係於何市場工作?地點、雇主是
否固定?雇主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每月收入17,5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⒉聲請人賣玉蘭花之收入係如何計算?每月賣玉蘭花之工作
日數為何?⒊聲請人係於何處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家庭代工之內容為何
?家庭代工之收入係如何計算?聲請人「目前」每月從事清潔工及家庭代工之收入9,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
⒋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是否仍包括安麗公司直銷所得?如是
,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否亦請註明。㈣聲請人自陳居住於父親名下房屋,月付3,000元以為租金等
語,請說明父親名下房屋是否為通訊地(地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屋?併請提出「現」住所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通訊地與戶籍地(地址:新北市○○區○鄉路○○○號地下二層)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每月
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用?聲請人自103年8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現住所地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400元,請詳為說明每月加油費支出400元是否用於往返住所地及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否固定?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費1,4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或未塗銷「用電地址」之電費繳款資料。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家用品雜費2,000元,請提供此項支出之現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收據等),並說明家用品、雜費所指具體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需支出家用品雜費達2,000元之原因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廣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廢止)之董事長,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對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債務1,144,000元、對星展(台灣)銀行之債務532,000元,均屬有實物擔保債務,惟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將該前開2筆債務列為無實物擔保債務,並將債務發生原因記載「房地貸款經法拍後的債務餘額」,請聲請人說明前開2筆債務是否有供擔保?提供何種擔保?債權人是否就該擔保行使權利?併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房地遭法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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