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支票等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