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支票等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