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3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告 吳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45,583元及利息,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戶籍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