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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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被告 李寧 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9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2,92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