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43號

原告 黃弘智

訴訟代理人 游奇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杏 間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又被告自民國111年5月起即未按期給付租金及水電費,尚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44,732元、水費1,277元、電費17,013元,扣除原告已收取之押租金13,000元後,原告尚可請求被告給付150,02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343,800元加計積欠之租金、水電費150,022元為斷,核定為493,822元(即343,800+150,022=493,8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630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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