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清 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清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