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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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3,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