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偉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偉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莊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2日為警採尿時回│103年12月29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3年8月2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94號│104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104年2月9日│104年7月31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94號│104年度易字第365號││├───┼─────────────┼─────────────┤││日期│104年3月11日│104年8月18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83│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6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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