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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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宜君被告彭永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典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刑保字第12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3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08年12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二)嗣被告甲○○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2月11日確定。
(三)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市○區○○里00鄰○道路0段00巷00號6樓之住所通知其於110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10年9月8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
(四)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新竹市○區○○里00鄰○道路0段00巷00號6樓之住所執行拘提,惟司法警察於110年10月7日前往拘提亦拘提無著。
(五)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另於110年9月3日以竹檢永執典110執再163字第1109030137號函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新竹市○區○○里00鄰○道路0段00弄00號之居所,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10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前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10年9月24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為寄存送達,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
(六)且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嗣於110年10月27日以竹檢永執典110執再163字第1109037896號函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新竹市○區○○里00鄰○道路0段00巷00號6樓之住所,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10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前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10年11月2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為寄存送達,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
(七)上開情事有前揭案號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執再字第163號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3日竹檢永執典110執再163字第1109030137號函(稿)、110年10月27日竹檢永執典110執再163字第1109037896號函(稿))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
(八)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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