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佳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九日就被告曾佳芬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佳芬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