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林曉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