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10號原告甲○○
戊○○丁○○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審訴字37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件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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