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杜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 伍佰 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杜光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4,508元正未給付,其中58,812元為消費款;5,696元,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光榮│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000元││3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杜光榮│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8301元││3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杜光榮│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43308││3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杜光榮│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03元││3月21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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