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聲請人 許忠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謝佳怡 係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於112年4月13日或14日接獲刑事警察局之電話告知,其母即被繼承人謝佳怡死亡,此有電話紀錄在卷,且依常情被繼承人之子即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於第一時間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乃遲至112年7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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