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