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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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恩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克西 、 蔡樹園 、 蔡雅 年間請求交換登記
分配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萬4,3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