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環球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重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