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昭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