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妃玲 、 鄭瑋婷 等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瑋婷應就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權力範圍4分之1)、1386建號,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妃玲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其實體法上權利,經本院於103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後,僅函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聲請調解,故無實體法上權利,然既無實體法上權利為基礎,何以強令相對人配合並達成調解,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