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相對人 張林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查得相對人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現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張林傳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迄今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無從送達,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之住居所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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