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9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清忠陳賢慧康孝慈 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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