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於同年月19日(星期五)屆滿。玆竟遲至同年5月2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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