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 許容禎
廖世志 被上訴人 李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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