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號
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依前開規定,乃不得抗告。茲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