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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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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