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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